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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行使及其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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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留置权行使及其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个例子,比如老王的车坏了,于是拿去汽车修理店维修,本来老王应该在一开始就支付维修费的,但一直迟迟未付,很快,汽车修理店已经将老王的车修好了,此时如果老王仍不付钱,汽车修理店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老王还不支付维修款,修理店可以依法变卖车子,优先受偿。因为首先,汽车修理店属于合法占用老王的动产,其次,老王确实该付维修费了,最后,车的占用与债权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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