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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是什么?常设机构通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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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境外企业来境内和境内企业“走出去”发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等业务活动是否需要申报和纳税吗?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一起来看看常设机构政策知识吧!

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常设机构是什么?常设机构通常有哪些?

01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02

中新协定中列举和规定的“常设机构”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常设机构是什么?常设机构通常有哪些?

(八)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为限。

(九)当一个人(除适用下述注意点1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下述注意点2中重点提及)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注意点1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并且该代理人和该企业之间商业和财务关系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条件,不应认为是前述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注意点2

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属于特殊情形,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其中,特殊情形本身也不属于常设机构,主要有6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常设机构是什么?常设机构通常有哪些?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03

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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