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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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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作为企业商品的一种,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是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属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对于在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中个人取得的从货物(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企业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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