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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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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是什么

1.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提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3、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

抵押的财产范围

禁止抵押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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