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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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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分支机构增值税应该怎样缴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我们能够知道,如果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不在同一个地方的,那么是各交各的,如果非要汇总到总机构一起交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需要相关机关的批准。

还有一种企业,有其特殊的规定,就是连锁企业,连锁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汇总缴纳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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