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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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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应当凭借《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

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向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一是纳税人虽然办理过涉税事宜,但并未领用发票,也没有欠税、滞纳金或罚款的情况,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二是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也没有欠税、滞纳金或罚款,同时,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2)纳税人为M级纳税人,但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3)纳税人是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行业领军人才创办的;(4)纳税人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且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5)纳税人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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