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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境内所得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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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在2009年10月26日离职并返回美国。而AKB广州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被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被告或AKB广州并没有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有效转达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收到(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才认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外国人在境内所得怎么缴税

被告认为,在AKB广州配合被告进行税务稽查期间,原告担任AKB广州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整个稽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原告理应知情。而且,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第12页查明的事实,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被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AKB广州发出了《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其中载明原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对此,原告亲自签署并由AKB广州向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的回复意见。被告执法程序合法有效。

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两级法院均支持被告的主张。

案件评析

外国人在境内所得怎么缴税

在本案中,原告片面理解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误以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仅仅局限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AKB国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双方争议焦点的根源。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已经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规定,以及《协定》第十四条等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只要超过183天,税务机关对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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