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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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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种情况: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二)第二种情况:

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1)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申报时需要提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三)第三种情况:

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计算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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