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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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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会计准则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对于一般的内资企业来说,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2、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3、预提费用虽然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预提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但企业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预提借款利息等,这种费用可以作为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和负债的影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首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然后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当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根据前面几项计算得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当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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