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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送员工费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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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可以这样考虑:

企业接送员工费用账务处理

首先,租赁车辆本身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而如果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购买大客车用于员工上下班,其折旧费用以及发生的燃油费用、修理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同样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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