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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哪些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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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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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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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 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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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情况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例如:

纳税人建造并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如果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可享受免税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在某些情况下也符合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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