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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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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25 15:24:44

问题描述

鉴定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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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鉴定意见复核人与复核鉴定人是有区别的。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通常一人担任);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复核人不仅要对程序事项审查,还要对鉴定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是否负有连带责任,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实是有责任的。其次,在很多鉴定机构复核人都是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混淆成报告的签发人,这是错误的。另外,对于鉴定意见复核人的职称要求,是否要比鉴定人职称高或者至少是副高以上职称,这个也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应该是由副高以上职称相应专业人员担任。再次,复核鉴定人其实就是鉴定人,是在复核鉴定中担任鉴定的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鉴定意见复核人也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人,但是否属于其签名建议意见中的鉴定人,这是显而易见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但鉴定的过程中的分工不同,重点是查漏补缺,给鉴定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查自纠,避免或减少报告中的问题,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公信力。最后,设置复核鉴定人和复核鉴定,是对以往鉴定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救济手段,而鉴定意见复核人的工作是正常鉴定中的一部分,是体现鉴定完整性、严肃性的一种制度设计。

其他回答

不可以同一个人。在鉴定工作中,有严格的操作规程。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责任也不同。鉴定人负责初步的鉴定技术和出具结论,复核人负责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以免出错。因此,鉴定人师与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人,这样是违背操作规程的。

其他回答

依据规定,不可以是同一个人。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复核人主要是对上述的鉴定意见或结果进行审核,评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把关审阅,以便降低风险,确保报告严谨。

其他回答

不可以的。

就我们质检部门来说是这样规定的。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72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其目的之一就是保证检定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

企业建立测量管理体系以后,又出现了一个计量确认员(即主要从事计量验证,从而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人员)。如果计量检定员同时兼任计量确认员时,计量检定记录就可以同时充当计量验证记录。这个时候在计量检定记录上签字,仍然必须保证计量检定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而在计量确认员签字栏,则可以是这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由企业认可的其他计量确认员签字,谁签发计量确认标识,谁在计量确认员栏签字。

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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