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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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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申请者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一条 拥护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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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学位课程,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三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硕士评估标准

第五条遵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公开刊物或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至少一篇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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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严重违法、违纪而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撤销者;

第八条 严重违犯学术规范,学位论文或发表的研究论文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第九条 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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