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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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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⒈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意见

⒉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意见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服刑或失踪,另一方因各种原因导致父母双方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人。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意见

(三)重残、重病及流浪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重残未成年人;

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长期在外流浪未成年人。

(四)Ⅳ类: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

特殊教育学校未成年人、严重行为偏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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