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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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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电子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电子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电子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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