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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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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面临的保函资金难题,依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保函风险资金是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担保以及垫支赔付款。资金主要用于:(1)为项目投标和履约提供担保;(2)垫支对外赔付资金;(3)核销垫支的赔付资金。

资金的管理由中国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操作。企业需先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优先使用额度开立保函。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需满足条件,如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资产规模和连续盈利记录等。

申请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财务报告、项目介绍、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并需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的审核。同时,企业开具保函的余额有上限,且银行需按月向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在垫支赔付款时,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需支付占用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由中国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区性保函风险资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扩展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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