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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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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该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此项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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