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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如何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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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减少时,如何调价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合同中的约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调价原则和方法:

规范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条的规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例如,如果原招标工程量为1000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50单位,减少了15%,则剩余850单位的综合单价需要按原单价的1.1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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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合同中可能会有明确的约定,关于工程量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例如减少工程量超过10%时,单价调整系数为1.08,则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综合单价调整

调整综合单价时,应以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基础,而不是投标价的综合单价。只有当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且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控制价的±15%时,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才作废,全部以控制价单价为基础调整。

市场调查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承包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这可能包括通过市场调查获取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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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在调整价格时,应考虑到公平原则,既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要避免施工单位承担不合理的损失。因此,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会采取不平衡报价,而清单计价规范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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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量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方式,包括调整的条件、系数和计算方法,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控制价基础:在调整综合单价时,应以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确保调整后的价格公平合理。

市场调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获取合理的市场价格,并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

及时沟通: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方式,确保双方对调整结果达成一致。

通过以上原则和措施,可以确保在工程量减少时,价格调整既合理又公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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